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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知识应知应会
信息来源: 宜春市妇联   更新时间: 2023-05-08 16:22:00  点击人次:
1.我国现有的五大宗教有哪些?

答:我国五大宗教包括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



2.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3.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4.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

答: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佛教也可以信仰其它宗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得信仰宗教。



5.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答: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来进行正常开展。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时,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6.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是什么?

答: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必须把宗教工作当成群众性工作来做,把能不能把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作为评价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7.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哪些场所?

答: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庙、教堂、宫观、清真寺和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8.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答: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由宗教团体向县、区民宗局提出申请,根据规模大、小,由省民宗委或市民宗局审批。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申请举办宗教活动场所。



9.什么是宗教团体?

答: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宗教团体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同级民宗局审查同意后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10.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版物有什么规定?

答: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过国家出版管理机构批准;宗教活动场所自己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应当报全省性宗教团体审核后,报省民宗委批准。不得有未经批准的出版物。



11.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时有什么规定?

答: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区民宗局批准。



12.对寺庙烧香、点灯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香和高香。高香是指所燃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烧香、点灯必须在固定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管理。



13.国家对宗教活动场所财产有哪些规定?

答:宗教财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土地、园林、构筑物、设施、用品、工艺品、文物,宗教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侵占。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不得转让、抵押或作为实物投资。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使用捐赠情况,要定期向县区民宗局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14.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答: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15.对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16.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

答: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17.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义务?

答: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18.各级各部门在宗教工作中各负有哪些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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