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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你知道多少?
信息来源: 宜春市妇联   更新时间: 2022-05-27 09:04:56  点击人次:

遇到矛盾纠纷从何下手,怎么解决?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困扰着许多当事人,也成为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2021年6月28日,在省政府新闻办、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监察司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从制度上解决了制约我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瓶颈难题,让矛盾纠纷的解决从难题变成多选题,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要,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发布职责清单  完善对接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主体职责、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保障措施、监督处罚、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总则和主体职责两个章节,分21条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体系架构、原则遵循、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尤其是规定了各类责任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力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各类评估机构以及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

《条例》对现有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行(政)调对接、专调对接、仲调对接等7种对接机制予以确认并完善,形成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多元化解合力。比如《条例》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

《条例》用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两个章节21条,从矛盾纠纷排查、评估及预警,多元解决方式及对接机制、司法确认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全流程关键工作,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遵循。

为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各责任主体发现纠纷或者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对于可以依法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与重点排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快速发现和甄别矛盾纠纷,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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