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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妇联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妇联      更新时间: 2011-08-23 00:00:00  点击人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特制定宜春市妇联语言文字工作制度。

   一、人人都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人人都是规范用语用字的宣传员、监督员。

  二、积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都要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并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三、坚持自觉使用普通话、规范字的制度。在会议用语、公共场合讲话用语、公务活动交际用语、机关内部工作用语中自觉使用普通话。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要首先使用普通话文明语。在公文、印章、个人名片、单位名牌(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告示栏、奖牌奖状证书、宣传栏(宣传标语)、网络网页等自觉使用规范字。

  四、领导带头率先垂范。领导带头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健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加强层级管理,落实责任制,做到“四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工作到位、计划措施到位、检查督促到位。 

 五、坚持语言文字工作的考核奖励制度,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列入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把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职责,列入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的内容;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六、开展好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氛围,扎实推进语言文字工作。

  七、每年定期、不定期对推广普通话情况和用字规范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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